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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文藝工作者、體育工作者、專家學者、“網紅”等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等,因其身份具有高度可識別性,即便廣告中未標明身份,但公眾通過其形象能夠辨明其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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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商業廣告活動,以自身名義或者形象對廣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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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等以“明星合伙人”“入職”等名義,為廣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推薦、證明,但實際不存在真實投資、合伙、勞動合同等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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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等授權,通過利用其形象制作的卡通形象在商業廣告中對廣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推薦、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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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等在綜藝節目、影視節目植入廣告中,為廣告所涉廣告主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推薦、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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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參與直播并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廣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推薦、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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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雖然宣稱直播行為出于公益目的、直播收入用于公益用途,但網絡直播者的行為符合商業廣告和商業廣告代言活動特征的。